第406章 你們到時候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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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你們到時候直接判!第12頁 司法解釋其實就是法律,至少在法院體係裡其實和法律沒什麼區彆,判案子可以直接適用。 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不用懷疑,基本上用到的每一個詞每一個字都是摳出來的,尤其是涉及到“可以”或者“應當”這種詞彙的時候。 所以這裡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這絕對是故意這麼設置的。 那麼……為什麼會這麼設置呢。 我們無從猜測兩大司法機關在裡麵是不是有博弈,但至少從這個方麵來看,最高法確實留了一定餘地。 這裡明明可以直接用“應當”的,但是卻用了“可以”這麼一個模糊的字眼。 但更神奇的是,留了餘地,卻又好像沒留一樣,隻是說“可以”,但沒說如果不認為這是撤訴怎麼辦。 這就更有意思了,法律沒有規定的東西,法院就可以自由發揮了。 這些東西都需要掰開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權力的博弈和鬥爭其實是無處不在的。 就好比檢察院,不也是搞出了認罪認罰這種類似於控辯交易的製度嘛,而且還不斷宣傳自己認罪認罰量刑建議采納率,哪怕輿論很多都特彆不好聽了,各地的檢察員依舊在宣傳。 為什麼,這裡麵涉及的不單單是這麼一個數字。 18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201條要求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議。 這也是檢方的認罪認罰適用製度的強製力根源,可以說隻要是認罪認罰了,除非是有五種例外情況,否則一定會被采納。 而且就算是出現了法定的五種例外情況,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根據兩高一部出台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第41條第1款之規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太長不看,說人話就是,就算我錯了,但是你不能直接判,你得先告訴我讓我改,如果我還是不改或者改了還不行,你才能直接判。 這規定當時一出來就引發了特彆大的爭議,從那會到現在,各大法學期刊上,法學專家們要求廢止這一條的論文都不少。 當時特彆有意思,這個規定出來後,最高法和最高檢之間對於怎麼理解“一般應當采納”有了分歧。 最高檢的領導認為,該製度就是將法官自由裁量權作出部分讓渡,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訴訟效率。(注1) 總之周雲現在說的這些,都是屬於比較深的理解了,法律可從來不僅僅是法律,或者說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那是法律,對於司法機關可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對麵的尹法官眉頭都已經皺的很深了,他雖然是法官,雖然也經常學習培訓,但是周雲說的這些他還真的沒有去想過。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第406章你們到時候直接判!第22頁 不是說他沒學習到位,而是這些東西已經不局限於法律本身了。 “老尹啊,你仔細想想吧,如果對方真的這麼做了,法院要不要反對?如果反對的話那該怎麼反對呢?” 尹法官聞言道:“這個好像沒辦法反對吧,畢竟如果真的要補充偵查的話,那案子就會到檢察院手裡,那時候我們已經沒有控製權了。” “而且真的到了那一步就會撕破臉,這個……” 周雲這邊直接打斷了他的話:“都到這個時候了,我剛剛給你說了那麼多,你還在考慮撕破臉的問題?” “這是簡單的撕破臉?這是鬥爭!” “我就這麼說吧,你們如果這次做的好點,那最高法那裡……” 周雲剛剛扯了那麼大一堆可不是白說的,最高法願不願意自己的權力被讓渡,那肯定不願意啊。 當時就有最高法的領導說了,變的隻是國家公訴權的減讓,不是國家審判權的前移,故並未改變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公正裁量刑罰的職責,也未改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配合、製約關係。(注2) 說人話,那是你自己的權力減讓,和我這邊沒關係,我的審判權也不會前移,法院是要依法獨立審判。 回到這個問題上,對於撤訴的監督權,同樣是法院的權力,雖然最高法可能在這方麵沒有費太大心思,但從那個“可以”而不是“應當”就能看出來一些東西了。 老尹這邊終於反應了過來,帶著苦笑道:“周律師,你這是把我們單位架在火上烤啊,我們這隻是一個縣城法院而已。” 真的可以說何德何能介入兩大司法機關之間的這些問題呢。 周雲笑道:“老尹啊,你這樣說的話就沒意思了,我就這麼說吧,這個案子有了結果之後我是一定會發到網上的,到時候你猜輿論會有多大呢?” “我到時候說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按照規定其實有撤訴監督權,但是卻放任檢方以這樣的方式來撤訴,你猜會發生什麼?” 老尹頓時不說話了,用屁股想都知道會發生什麼,上麵的領導肯定會不滿意。 有些事如果一直在水下,那就沒什麼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但是如果把屁股露出來了,那問題可就大了。 “那周律師,你看我們應該咋辦?畢竟補充偵查是人家的權力。”老尹開口道。 周雲很快道:“不管是刑事訴訟法也好,司法解釋也罷,補充偵查也不是說非得讓檢察院先把案子撤回去才行對吧,沒有這麼規定吧!” 補充偵查這個詞出現比較多的是公安機關那邊,檢察院要求補偵必須都得撤回去。 但是這裡可沒有明確規定說必須得撤回去才能補充偵查,他們補充偵查是要補充什麼總得有個說法。 “案件主體肯定是不存在什麼問題的,所以補充偵查肯定是要補充一些彆的材料。” “所以我的建議是,就讓他們補充偵查需要的東西,如果到時候沒有送過來,按照現有的證據直接判!” 啊?老尹頓時愣住了:“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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