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章 語言學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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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章語言學的魅力第12頁 有了院領導的決定後老尹也輕鬆了起來,這種事有沒有領導支持那是兩碼事。 而且雖然他是承辦法官,但要是院裡以集體方式形成決議的話,他也必須得照做。 一路走出了領導辦公室,老尹回來開始準備寫判決書。 領導已經說了,如果對方依舊不改方式,那這邊就要下判決了,所以提前準備好,到時候就能直接拿出來。 這份判決書必須得寫好了,也讓周雲和網友們看看,他們法院也是能有好判決的。 對於檢察院那邊的情況老尹沒什麼好說的,事實上現在很多引發輿論的案子都是法院背了全鍋,檢察在後麵隱身。 就比如這個案子,要是真的給批準了,不用想,法院肯定會站在風口浪尖上。 寫著寫著老尹還是決定和周雲溝通一下,最起碼讓對方知道這個事,這也符合規定。 停下敲鍵盤的手,老尹掏出手機撥通了周雲的電話。 電話另一邊,周雲已經喝了一瓶精力藥劑,東西太多了,哪怕有律所那麼多律師的幫忙,他這還是要忙很多。 對於郭曉林的案子他其實已經不放在心上了,這會看到一個陌生電話也沒想太多,隨手接通。 如果是騙子的話還可以順便調戲一番放鬆一下。 很快手機裡一個聲音響起:“喂是周雲周律師嗎?嗯我是郭曉林案的法官,咱們之前見過的。” 見過但是沒聊過,一般像是通知的事都是由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來完成的,所以之前老尹也沒給周雲打過電話。 周雲聞言笑道:“尹法官啊,您好您好,怎麼突然給我打電話了,是郭曉林的案子發生新變化了嘛?” 老尹在辦公室裡起身笑道:“是有一點新的變化,檢察院那邊提交撤訴申請了。” 說到這裡老尹故意停了一下,他要看看周雲是不是知道這個事。 周雲隨即道:“哦這個啊,檢察院那邊給我打過電話,我說我一個律師也沒這權利,所以給了個建議。” “他們是想以證據不足為由撤訴,但是我覺得這個案子到了現在那已經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了。” “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那個王靜靜存在誣告陷害的情況,那麼這樣的情況下,郭曉林可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應該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訴,亦或者法院直接判無罪。” “這樣才符合我們的法律精神。” “隻是沒想到人家沒聽我的建議,還是以原來的想法申請撤訴了……不知道法院那邊是怎麼想的?” 尹法官聽到這裡趕緊解釋道:“我剛剛已經和領導彙報過了,我們領導的意思很明確,如果是這樣的理由,那法院這邊是不批準撤訴的。” “畢竟就像你說的那樣,報案的那個人都要被認定誣告陷害了,那案件的被告人自然是無罪,而且是沒有犯罪事實的無罪。” “肯定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由撤訴的,這也是我的意見。” 聽到這裡周雲頓時笑了,看來法院這邊還是知道分寸的,不可能說因為給麵子就背鍋,這要是引發輿論了,這邊的領導肯定會有麻煩。 “周律師,不瞞你說,我這邊已經在準備無罪判決書了,我看檢察那邊應該是不可能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訴。”老尹在那裡笑道。 周雲這邊沒有笑,低著頭仔細想了想之後才道:“尹法官,你先不要著急,現在這個情況,我覺得還需要考慮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第405章語言學的魅力第22頁 “啊?”老尹有點疑惑道:“什麼問題啊?” 周雲開口道:“尹法官,你記不記得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是規定什麼的呢?” 老尹聞言一下子有點迷糊,他確實是法官,但法官也不是說能把所有的規定解釋都放在腦子裡。 平時他肯定是記著的,但是這會被周雲突然一問,愣是想不起來了。 “周律師,這個我有點記不太清……這個規定有問題嗎?” 周雲緩步走到窗前,看著窗外道:“這一條是這麼規定的: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這確實是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之前賦予法院撤訴監督權的,也是《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有人看出來問題沒有,這兩條解釋存在著某方麵的矛盾! 按理來說,檢察院要撤訴,那必須得由法院批準才行對吧,這是該《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明確規定。 但是,《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又說了,審判期間,如果檢察院覺得需要補充偵查,那法院是必須得同意,然後延期審理。 但是補充偵查就意味著案子得退回檢察院。 那麼問題來了,退回去之後,檢察院如果耍賴不把案子再移交過來,也不說明什麼理由的,法院怎麼辦,法院隻能以撤訴處理。 這就在事實上形成了一個漏洞,隻要檢方耍賴,那這案子就沒法再到法院。 案子到不了法院,那隻能按照撤訴處理,那其實這個規定就繞開了二百四十二條法院關於撤訴的監督權了。 這其實就是某一家出台司法解釋的局限性,最高法自己出的,那管不到檢察院。 聽完了周雲的解釋,老尹有點懵,像他這樣的,以前根本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因為以前根本不可能出現兩家頂牛的情況。 也因此,像是他們這樣的,基本上不會去研究這方麵的規定。 但是周雲不一樣,所有的規定都在他腦子裡,隨便就能想起來。 “尹法官,你說,如果檢察院真的用了這法子,那怎麼辦呢?繞來繞去最後還是會以撤訴處理。” 這法子是有點不要臉,但是真的符合規定,而且到了這個時候,臉麵什麼的肯定不如考核重要。 老尹沉默了,他不太清楚該怎麼辦,畢竟他連這規定都不知道。 周雲這邊又開口道:“但是啊尹法官,你有沒有注意到,最高法在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裡說,是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看到了吧,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語言學的魅力之處,學法的不學法的基本上都知道,法律裡麵用詞是極其謹慎的,“可以”、“應當”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既然是可以的話,那是不是意味著……法院也可以不按檢察院撤訴處理呢? 法律這東西,多研究研究,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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