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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國士兵為爭取勝利而戰鬥時,必須遵守英勇作戰的規則。殘酷與無意義的破壞都與他的身份不稱。

(二)戰鬥員必須穿製服,或佩帶特彆指定的和清楚易辨的臂章。禁止穿便服或不帶這種臂章作戰。

(三)投降的敵人,包括遊擊隊和間諜,一概不準殺害。他們應由法庭判以適當的懲罰。

(四)不準虐待或侮辱俘虜。武器、地圖、文件從他們身上拿走以後,其他的個人財物不準侵犯。

(五)達姆彈禁止使用,任何子彈一律禁止改成達姆彈。

(六)紅十字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傷的敵人應給予人道的待遇。醫務人員和隨軍牧師在執行其醫務和宗教活動時不得阻礙。

(七)平民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士兵不準掠奪和任意破壞。古跡和用作宗教、藝術、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築物必須特彆尊重。隻有奉上級命令和給報酬時,才能征收實物和使用民役。

(八)中立國的土地,飛機既不得進入,也不得越過,更不得射擊;它不得成為任何軍事行動的目標。

(九)德國士兵作為俘虜時,如果被詢問,可以說出自己的姓名和軍階。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泄露其所屬單位,也不得泄露德國軍事、政治和經濟方麵的任何情報。任憑威逼利誘都不得泄露。

(十)違犯上述各條規者將予以懲罰。敵人違犯了第一至第八條應報告。隻有得到高級指揮官的允許才能進行報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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