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來任務了,那肯定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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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章來任務了,那肯定是冤案!第12頁 這個世界上沒幾個人是傻子,至少郭曉林肯定不是傻子。 之前他一直被關在裡麵,所以基本上可以說彆人說什麼就是什麼,檢察院的人告訴他已經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不用花錢,他自然就會選擇法援律師。 這是很自然的一個流程,根本不需要違規,他自己主動就會選。 人在裡麵和在外麵是完全不一樣的,尤其是沒有過這方麵經曆的人,剛剛進去的時候那種恐懼根本無法用語言來形容。 我們在外麵每天都是自由習慣了的,突然間進入一個連上廁所都要打報告的小社會,那短時間內是很難適應的。 但是現在,郭曉林知道周雲,他看過周雲的視頻,聽過周雲的故事,這個時候突然間聽到說那個故事裡的人要來當他的辯護律師,那是肯定不會反對的。 相反,如果這個時候某些人在那裡勸說他不要接受的話,那才是有問題呢。 因此朱依玲肯定不可能說勸著讓郭曉林接受法援律師。 “那你確定了是吧,確定不用法律援助了對吧?這得你寫一個材料。” 看守所和外麵不是完全隔絕的,在需要的情況下通過檢察官是可以傳遞一些信息,比如很經典的貨拉拉案裡麵就是這樣。 那個司機關在看守所也沒給辦取保,就是傳了一個紙條出來說自己選法援律師。 而現在的情況剛好相反,郭曉林要傳遞出去的消息是他拒絕法律援助,選擇周雲做自己的辯護人。 拿到紙條,朱依玲離開看守所,隨即撥通了電話。 “喂任姐,嗯我剛剛從看守所出來,那個郭曉林還是選了周雲。” 電話另一邊,辦公室內的任莉莉開口道:“這很正常,他不選周雲才不正常呢,無所謂了,反正現在已經很快要提起公訴了。” “就算他是周雲,我也不信他能怎麼樣,咱們這的法院難道還能直接判無罪?” 她是真的不信,法院那邊的人都認識,這樣的案子想判無罪那是需要很大的魄力。 “你直接通知他吧。” 朱依玲這邊答應下來,掛了電話,隨後便又開始聯係周雲。 “喂周律師,不忙吧,給你說個事,我已經去過看守所了,郭曉林決定讓你做他的辯護律師,之後我會通知法援中心那邊解除委托,然後你可以直接來介入案件了。” 酒店房間內,周雲笑道:“已經辦好了是吧,那多謝朱檢了。” “還是咱們檢察官為人民服務啊,本來我都以為這事要等一段時間的。” 周某人這邊好話直接就往過砸,砸的那邊朱依玲臉都紅了,說了幾句便趕緊掛了電話。 你彆說,被周雲這樣的人說好話,那感覺真的不一樣…… 周雲放下手機,看著身邊的老秦道:“你看看,這不就辦妥了嘛,也不難吧?” 老秦:“……” 他能說什麼,他也很絕望啊,他之前電話打了不知道多少,跑檢察院跑的腿都快斷了,彆說當麵聊了,他連門都進不去。 秦倩倩在旁邊也是自言自語道:“唉,這有時候人和人之間的差距,比人和狗之間的差距都要大啊……” 嗯?老秦頓時瞪大了眼睛,你在胡說些什麼! 很快法援中心那邊取消了委托,周雲隨即開始在網上申請會見郭曉林。 從申請到可以會見還需要一點時間,在這之前,周雲要先閱卷。 依然還是網上閱卷,不需要專門去檢察院,這一點確實是很方便,尤其是對於一些異地的律師來說。 放在以前,異地律師們閱卷得專門跑幾趟,這來回的食宿交通費用可都得當事人來承擔,無形之中就是很大的開支。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第379章來任務了,那肯定是冤案!第22頁 打一個官司下來,先不說彆的,官司贏不贏那是另外一回事,錢肯定是得花不少。 現在最起碼能省一點是一點。 網上登錄,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後,大概到了下午,檢察院那邊審核通過了,周雲和老秦兩人坐在電腦前開始了閱卷。 強奸罪,一個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國的法製史上,最早規定強奸罪的是戰國時期魏國的法經。 法經的《雜律》篇是這麼規定的:“妻有外夫則宮,強奸者,誅!” 意思就是說,妻子通奸的處以宮刑,強奸的男性直接誅殺。 秦朝的秦律很嚴,但在這方麵相對較輕,秦律規定,“強者,黥為城旦舂,和奸(通奸),男女皆耐為隸臣妾。” 就是說強奸的人臉上刺字,然後罰做苦役。 通奸的,男女都要做奴隸。 漢朝這方麵更有意思,具體規定就不說了,總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奸的雙方刺字,做苦役,然後還有個規定,官員通奸罪加一等,按強奸算。 而漢朝的強奸除了刺字做苦役,還要斬掉左腳大拇指。 為什麼說漢承秦製,很多地方都能體現出來。 到了宋朝已經有了保護幼女的概念,《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 這句話就是說,強奸的事,女性十歲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強奸論處。 到後麵曆朝曆代都有類似的規定。 扯遠了,我國最開始對於強奸的規定,其實更側重於暴力脅迫等手段。 那個年代很多上年紀的人都記得,就一句話:打砸警車是違法犯罪行為。 從這你就能看出來那個年代是什麼情況了。 強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脅敢反抗就殺了你那種。 所以強奸罪在早先的時候是帶著強烈的暴力或者脅迫性質的。 然後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出台了《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乾問題的解答》。 在該解答中,將“違背婦女意誌”作為了強奸罪的核心。 由此,下麵的司法機關辦案子都是根據這個《解答》來的,雖然13年的時候這個解答廢除了,但下麵依舊在這麼辦。 那問題來了,“違背婦女意誌”能否作為強奸罪的核心,在法學界爭議是特彆大。 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現在依舊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規定辦案子。 兩高遲遲不出台新的相應規定,法學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會出台規定的時候是什麼情況,性的方麵根本沒有現在這麼開放,婚前性行為不能說沒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說那個時候按照這個來沒問題。 而現在不一樣了,婚前性行為可以說是多如牛毛,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個時候還用老規定,那合適嗎? 婦女意誌,或者說性同意這是一個極其主觀的概念,而且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情況才是性同意。 可能這一秒對方是同意的,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麼辦,我國對於成年人的標準是插入說,這個時候停下來怎麼界定? 然而強奸案又是法定的不可公開審理的案子,也就是說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強奸案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由此這就成了一個黑箱,某強奸案應該算是第一個把案件細節透露出來的案子,由此引發了一堆的討論。 不過現在,周雲在看了卷宗後已經有了結論,那就是這個案子可以做,郭曉林是被冤枉的! 為什麼,因為係統給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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