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怎麼?我說法律你覺得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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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怎麼?我說法律你覺得想笑?第12頁 周雲已經離開了監獄,剛剛在詢問孫偉濤的時候他也觀察過對方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判斷,孫偉濤沒有說謊。 作為一個多年的資深刑辯專家,這方麵的自信周雲還是有的。 那對方沒有說謊的話,這個案子就很有搞頭了。 看看時間已經不早了,今天肯定不行,周雲回了酒店,他準備明天一早就去鐵道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作為幾種訴訟中最為特殊的種類,不管以前還是現在都被很多人詬病,說根本贏不了,或者就是贏了也沒用。 這話其實是很對的,畢竟是“民告官”。 放在以前的時候,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是根本不搭理法院判決的。 而且真的不搭理了法院能怎麼辦,難道還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把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給拘留了? 那你這純粹就是分不清大小王了,你今天想拘留,明天我都不知道你想乾嘛。 到了現在情況好了一點,但也僅僅是稍微好了一點。 不過周雲這次要做的行政訴訟並不一樣,他不是要讓法院責令某個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者什麼,而是僅僅要讓法院判決強拆這個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這裡麵就有餘地了。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你這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誰! 很多人會好奇,這不是很簡單的問題嗎,強拆那還能是誰決定的,肯定是縣裡決定的啊,把縣裡告了就行。 如果真的要是這麼想,那你去起訴的時候會直接被法院駁回,說你的被告不適格。 行政訴訟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被告必須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個行政機關,你訴訟的具體指向,也必須是對應的那個具體行政行為。 必須是完全對應才行,稍微有哪裡對不上,那這次起訴就失敗了。 房屋征收拆遷,這裡麵有很多的行政行為,也有很多的委托行為,你必須透過這些串聯,來找到那個具體的責任人。 當時現場要把孫偉濤強行帶離的幾個人,周雲已經打聽清楚了。 是大山縣城市管理部門的下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幾個工作人員,當然了,都是勞務派遣,也就是傳說中的臨時工。 人家正式工誰乾這種活啊。 不過也能看出來,當地其實是想著合法拆遷的。 所以又是找法院裁定,又是由下屬部門來強拆,但程序做的有很大問題。 如果是沒打算合法搞,那是另一種玩法。 都是委托給專門的公司來乾。 而且這家公司要麼是和本地相關領導有關係,要麼就是和即將開發這個區域的開發商有關係。 雖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也就是禁止房地產開發公司參與進拆遷活動中。 但規定是規定,開發商參與強拆的事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很簡單的道理,地塊開發商已經買了,但是隻要一天不拆遷,那一天就不能開工,都是白花花的銀子啊。 那種情況下,如果要起訴,就得先找這個公司了。 大山縣要合法強拆,所以才把孫偉濤弄成了妨害公務罪。 雖然是城管的臨時工,但臨時工在這個時候代表的就是相關部門。 當然,你如果把正在輔助執法的輔警給打了,那就是妨害公務罪了……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你應該起訴城管大隊呢? 當然不是了,人家城管部門隻是配合工作的,你可以理解為那個背後的房屋征收部門把現場拆遷的這個活委托給城管部門來執行。 如果去告城管部門,那依舊是駁回。 當時現場肯定不止城管一家,其他那些部門也會有人在,甚至公安機關都可能在場。 而這些單位都不能成為被告。 至於真實的被告,周雲已經在查了,什麼東西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讓對方無法否認呢,那就是當初法院做出的裁定書。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第23章怎麼?我說法律你覺得想笑?第22頁 法院的裁定書上麵一定會有一個申請單位,這是必定的! 因為法院你可以把它看做是一個陀螺,陀螺自己是不會轉的,必須得有人上去抽一鞭子才會轉。 它不可能平白無故就自己下一個裁定。 而這個申請強製執行的單位,才是真正的做出行政行為的被告! 這東西並不好查,主要是已經過去兩年了,周雲也不確定當地法院是不是把那些公告給刪了。 像是這類型的裁定,一般都是要在官網進行公告的。 一路回到酒店,周雲再次開始查了起來,當然他同樣是兩手準備,如果這邊實在查不到,就讓孫建設那邊拿著身份證去當地法院申請調取。 這種相關人員是可以申請調取的。 萬幸的是,到了晚上的時候周雲查到了,法院這邊沒有刪。 裁定書上寫的很清楚,提起申請的是大山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這又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一般各地都會根據具體情況設立一些專門的辦公室,比如這個,我們都叫它“拆遷辦”。 放在18年以前,很不好弄,因為被告必須是具體的行政機關。 而內設的這種辦公室很明顯不是行政機關,所以無法成為被告。 這就造成了很大的麻煩,相當於通過這種辦法鑽了法律的空子。 18年的時候,最高法出台了《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這個《解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到了這裡才完全固定了下來,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成為被告。 確定了被告,周雲這邊開始寫起訴狀,列證據。 一夜的時間很快過去,到了第二天一早,周雲挎著包出門直奔鐵路運輸法院。 到了地方,還是在立案大廳內排號。 隻是很快周雲便發現,雖然這裡是統管寧城市下麵十幾個縣的行政訴訟,但窗口幾乎沒什麼人。 看來寧城市這邊的行政訴訟工作還是搞得不太好。 因為前麵沒人,所以排號之後很快就叫號了,周雲來到窗口。 裡麵的工作人員提醒道:“你好,我們這個窗口隻受理行政訴訟……” 周雲聞言笑道:“我這就是行政訴訟,這裡是起訴狀,證據,還有我的證件……” 說著話,周雲把材料遞了過去。 那工作人員接過材料看了看,開口道:“告的是大山縣的房屋征收辦公室?” 周雲點點頭。 工作人員頓了頓又道:“這個行政行為是在兩年前發生的吧,你現在來起訴?這起訴期限早就過了啊。” “拿回去吧,這沒辦法受理。” 說完,工作人員開始就轉過頭去不準備說什麼了。 周雲深呼吸一口氣,雖然知道行政訴訟很難,但寧城市這邊的情況還是有點出乎意料。 不過沒關係,有問題解決了就行! “這位同誌,您的意思是,隻要過了六個月的起訴期限,您這邊就無法受理了是吧?” 裡麵的工作人員轉過頭來,臉上露出了一絲不耐煩:“對啊,怎麼我說的不清楚嗎,你還是個律師呢你,你……” 然而,那工作人員話還沒說完就被周雲打斷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現在,隻是過了兩年而已,你憑什麼說不予受理?” “還是說你們法院有自己的規定?亦或者是我說這法律你覺得想笑?” 周雲盯著對方極其嚴肅道。 話音落下,現場頓時一片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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